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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居然被店家告侮辱诽谤?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

喜欢在网上购物

但是有时由于

图片与实物差距过大

会有要求退换货

或直接给出差评的情况



近日,工妹儿在后台就收到

有粉丝咨询

自己因为差评

被店家以侮辱诽谤起诉

这是咋回事?

快和工妹儿一起来看一下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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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在淘宝成立了一家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近日被告在申某的代购店订购了一条皮裤,在收到货品后,被告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被告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


另查明:在被告王某给予差评之前,申某的代购店亦存在差评。


审理中,原告申某表示被告王某的行为类似于对商誉的侵害,还表示实际订单损失是否与被告差评之间有关联,原告难以把握,亦没有相关证据提供。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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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其次,卖家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店铺商誉受损的事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上诉人申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


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从上诉人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


因此,从主观上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原则上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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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家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买家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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